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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添加时间:2018-01-27 浏览次数:
按照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于失控发票只是规定“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在现在这样严控的形势下,铜陵财务代账税务人员提醒大家进项税额抵扣一定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要注意业务真实性,发票内容与真实业务要相匹配,手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等材料一定保存好备查。
二是从哪里来就从哪里开票。 确保手上的票是从自己购买产品的公司取得的,而不是来路不明的所谓的“供应商”或“第三方”。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在现在这样严控的形势下,铜陵财务代账税务人员提醒大家进项税额抵扣一定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要注意业务真实性,发票内容与真实业务要相匹配,手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等材料一定保存好备查。
二是从哪里来就从哪里开票。 确保手上的票是从自己购买产品的公司取得的,而不是来路不明的所谓的“供应商”或“第三方”。